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34563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7〕57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9-25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着力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是落实我省“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着力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省上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纠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对违法责任主体实施“一超四罚”;联合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标准化、集装化、厢式化运输装备的推广应用;联合工商、国土、水利等部门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违法超限装载。
(二)工信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产品一致性监督,联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并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整治。
(三)公安部门。加强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对未提交申报审核资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违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对违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路面执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依法处罚、记分;维护超限检测站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部门。加强汽车销售市场以及汽车配件市场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五)质监部门。加强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狠抓源头治理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一)车辆源头监管
1.加强货车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信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对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违规生产等行为,工信部门要及时上报国家工信部,由工信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质监部门要对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要联合工信、工商部门共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货车查验和市场准入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等国家标准规定。要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检测项目,对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工信和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货车维修市场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断规范货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
4.加强货车销售市场及配件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联合质监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货车销售市场及流通领域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买卖、拆解、拼组装报废机动车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范货运汽车市场销售行为,促进提高汽车配件质量水平,维护汽配商品市场秩序。
(二)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1.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排查本地区矿山、砂石料采集场、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完善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台账,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驻点、巡查和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施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2.加强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货运源头单位要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统计,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治超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阻挠依法监督检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3.加强非法货物分装站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工商、国土和水利等部门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等各类货物分装站场,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制止非法货运装载配载行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规范合法。
(三)路面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坚持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不减,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1.加强道路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站引导、称重、卸载、处罚和记分等措施的落实。
2.加强流动稽查。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流动检测,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的稽查力度。对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3.加强违法信息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超限超载违法信息登记抄告和处理反馈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移送的违法车辆信息和违法证据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证据对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物装载企业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及时向抄告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四、加强科技建设,创新治理手段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技术增强治超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加快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建设进程,及时交换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一)加强道路监控网络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全省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行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利用技术监测设备,采集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依法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二)加强治超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积极推进与公安、工信、质监和工商部门治超工作信息的系统化衔接和治超基础数据共享的建设进程,通过数据交换等途径,建立货车车型参数共享机制、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共享利用机制。重点加强路警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建设,实现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和数据库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国家36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签署和实施为契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界定管理,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信息数据库,推动各级机关和组织全面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核查信用信息作为管理决策的必要环节,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开展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职责,切实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治超执法经费。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治超工作的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合理核定并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确保超限检测站点运行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执法专项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增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完善内部监督和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要加大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的惩治力度,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查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22日